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1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逐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一)坚持带领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合乎条件的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下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落实正面清单具体工作。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正面清单企业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和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业名单,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
(二)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条件。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产业体系、环境容量、监管执法能力,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开展正面清单纳入工作。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做到环境管理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施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环保手续齐全,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获得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企业。
三是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民生保障重点或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行业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
四是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
五是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以及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设制造等领域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并已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正常运行的。
涉及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石油化学工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警示及以下的企业,近5年内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的企业,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三)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发布程序。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对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局做复核,复核属实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确定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后,应在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动态调整管理。省生态环境厅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合乎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调整后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联合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清单内公司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上的水准。鼓励企业组织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五)统筹制度衔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估、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统筹衔接。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省级、市县级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督检查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鼓励探索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六)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七)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二是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察觉缺陷或线索后,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三是对于发证类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或未依法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四是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现场执法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和填报,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八)积极采取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的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九)鼓励环境守法。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可以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十)严惩环境违法。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一是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的;二是存在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三是涉嫌犯罪的;四是实施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五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正面清单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启动辖区内正面清单管理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成效。
(二)按时报送信息。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9月15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重新予以公布,并报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附件1)及公示网站链接;每季度末汇总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有突出亮点成效的,及时形成稿件上报;12月20日前,报送落实正面清单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年度数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的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发鼓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指导帮助正面清单企业组织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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